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二部刑诉〔2020〕Z6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07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07211980********,汉族,文盲,务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镇**村委会**队**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余惠玲的见证下对被告人黄某某、胡某某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黄某某、胡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胡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去到开平市赤水镇**村**巷**号斜对面简易车棚里盗窃了被害人谭某某的一辆粤J*****的价值人民币4667元的二轮摩托车,经过开平市赤水镇和安龙安村时,将上述摩托车丢弃。随后二人去到开平市赤水镇**村祠堂,盗窃了被害人龚某某停的一辆粤J*****的价值人民币4467元的二轮摩托车和被害人龚某某的一辆粤J*****的价值人民币1167元的二轮摩托车。
综上,被告人黄某某、胡某某共盗窃了三辆摩托车,数额103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物品(照片);
2.相关书证;
3.被害人龚某某、龚某某、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胡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胡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伦杰文
检察官助理:陈丽芬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胡某某现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摩托车1辆、手机3台(均扣押于开平市公安局,待法院判决处理)。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听取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意见告知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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