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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黄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021966********,汉族,初中肄业,住四川省华蓥市**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华蓥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021979********,汉族,高中肄业,户籍地四川省华蓥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号,现住四川省华蓥市**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华蓥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被告人黄某某、袁某某(已判决)、王某乙(已判决)在华蓥市红星二路69号门市开设麻将馆,被告人王某甲于2017年4月参与入股。2017年5月,被告人黄某某、王某甲与袁某某等人组织人员通过打20元至50元一颗的华蓥麻将倒倒胡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获利约人民币7万元,其中被告人黄某某分得20000余元,被告人王某甲分得8000余元。2017年7月3日,华蓥市公安局民警从该麻将馆当场抓获参赌人员10人。

同时查明,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王某甲分别向华蓥市公安局已退缴违法所得20000元、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以及刑事判决书、违法人员查询表等书证;被告人黄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同案人袁某某、王某丙、王某乙、周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王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但被告人黄某某、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黄某某、王某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和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申安树

                                    2020年10月27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王某甲现均取保候审;

    2.侦查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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