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82********,土家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州建始县**镇**委**组**号,住湖北省恩施市**号**室。因涉嫌偷越国境罪, 2020年10月15日被龙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龙州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21987********,土家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建始县**镇**委**组**号,住湖北省恩施市**路和**园**栋**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2020年10月16日被龙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龙州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81********,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同为湖北省恩施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2020年10月28日被龙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龙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龙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刘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刘某某在凭祥市和曹某某(在逃)汇合后,在“蛇头”安排下从凭祥市通过中越边境便道进入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2020年9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刘某某、曹某某合伙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乘坐竹筏通过中越界河在广西龙州县水口镇洞桂村叫善屯河岸返回中国境内,被水口边境派出所巡逻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指认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刘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黄某某、杨某某、刘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丽华
2021年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龙州县看守所,刘某某现羁押于崇左市看守所
2.案卷卷宗三册
3.换押证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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