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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Z87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2196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出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及现住地均为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路**街**号地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为广东省肇庆市,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宁县**镇**社区居委会居委宿舍,现住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路**街**号楼下。2018年11月22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7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起,被告人黄某某在其经营的广州市越某某**新街**号**档口,用扑克牌以玩“百家乐”的形式开设赌场,抽头渔利,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在其中负责派牌、收钱和赔付,并邀约参赌人员到场赌博。2020年4月11日晚,公安人员在上述地址抓获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及其他参赌人员20人,当场缴获台式电脑1套、扑克牌37副、赌资人民币4800元、黑色华为牌NOVA手机1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赌具、赌资、作案工具手机等物证(照片);

2.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宁某某、罗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彦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9册、光盘29张。

3.缴获的赌资、赌具及作案工具手机(详见扣押清单)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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