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二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031990********,汉族,高中文化,车行从业人员,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为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镇**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惠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该局批准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86********,汉族,中专文化,车行从业人员,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为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惠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2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该局批准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5月21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何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日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27日一次退回惠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惠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5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两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5月间,时任惠安县**局******中队协勤的陈某甲、杨某某(两人均已判刑)利用工作便利,多次违规使用民警数字身份证书登录公安网的全国交通综合查询平台查询公民车辆信息,后将查询的车辆信息以每条25元至5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陈某乙(已判决)及被告人何某某等人,被告人何某某向陈某甲购买178条信息,其中13条转卖给林某某获利人民币390元,其他用于经营二手车行。陈某乙向陈某甲购买汽车信息后以每条35元的价格转卖给被告人黄某某311条,被告人黄某某用于经营车行。
2018年5月22日,被告人何某某在惠安县**汽车商行被抓获归案;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接受调查。
被告人黄某某、何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手机图像截图、身份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何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中被告人何某某从中获利390元,两被告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两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葱茏
检察官助理:张建伟
2020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