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号
被告人黄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住高安市**镇**村**自然村20号,2020年6月2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黄某因C1驾驶证考试一直未通过,于是通过淘宝网向一个微信昵称为AAA诚信赢天下的人咨询购买假C1驾驶证,随后黄某通过微信将本人的照片和身份证正反面发送给对方,并通过微信付款码扫码付款的方式付款给了对方。三天后,黄某收到了伪造的C1驾驶证并一直使用至今。2020年6月1日17时许,黄某驾驶赣MZ****小型汽车从***收费站下高速,被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直属一支队八大队民警巡逻盘查发现其出示的C1驾驶证是伪造的机动车C1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为了自己使用,在网上向他人提供身份证信息用于伪造C1驾驶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红霞
检察官助理:曾淑琴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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