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3315号
被告人黄新昌,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8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本市金山区**镇**村**组**号。1993年因犯诈骗罪被原上海市金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4年12月因犯诈骗罪、诬告陷害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14年5月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7月14日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1998年8月因扰乱社会秩序被原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容劳动教养二年;2002年4月因嫖娼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5月因诈骗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6月因诈骗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20年9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新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黄新昌通过“伊对”婚恋网认识被害人沈某某,以谈男女朋友为由,并编造单身、高薪收入等家庭背景取得沈某某的信任,次日二人见面后,沈某某出于信任,将工作经历、家庭背景、手机密码等具体情况告知黄新昌,后二人至本区人民北路361号3-4层的上海百迎宾馆开房。同年8月12日晚,被告人黄新昌在上址宾馆,趁被害人沈某某洗澡之际,在沈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已掌握的密码及沈某某的手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沈某某微信账户绑定的银行卡内的人民币12,000元转至其本人的微信账户,同年8月13日,二人离开旅馆。
2020年9月14日,被告人黄新昌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在侦查阶段拒不供述犯罪事实,直至审查起诉阶段才供认基本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对“伊对”截图、微信截图的指认及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截图、存款账户交易明细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旅馆查询结果证实,2020年8月10日,其在“伊对”网站认识了被告人黄新昌,次日二人见面,黄新昌以谈男女朋友为由,编造单身、高薪收入等家庭背景,取得其信任,其将工作经历、家庭背景、手机密码等具体情况告知黄新昌,后二人至本区人民北路361号3-4层的上海百迎宾馆开房,至同年8月13日,二人离开旅馆。其在离开旅馆后,通过查看手机短信发现,其银行卡内的人民币12,000元于同年8月12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至黄新昌的微信。
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及证人黄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唐某某系被害人沈某某的前同事,黄某某系被告人黄新昌的母亲,唐某某称2020年8月11日沈某某带一男子在其处寄存电瓶车,其不认识该男子;黄某某无法辨认被害人。
3.《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随案移送清单》及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从被告人黄新昌处扣押到手机一部已随案移送,及对该手机的鉴定情况。
4.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黄新昌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5.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侦破的简要经过及被告人黄新昌系被抓获到案。
6.《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黄新昌的前科劣迹情况,系累犯。
7.被告人黄新昌的供述、辩解及对“伊对”截图、微信截图的指认证实,其到案后在侦查阶段拒不供述犯罪事实,直至审查起诉阶段才供认基本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新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新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新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新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新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晨怡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黄新昌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证据材料一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三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8.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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