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二部刑诉〔2020〕573号
被告人黄文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1********,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乡**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9日经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文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年7月23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8月15日,被告人黄文成与陈某某在湖北省利川市登记结婚,因陈某某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因此伪造了陈某某的身份证件,把其出生日期由1987年**月**日改为1982年**月**日,并以此虚假身份进行了婚姻登记。婚后两人育有一儿一女。2020年1月8日,被告人黄文成与陈某某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并由陈某某实际支付给黄文成2万元。2020年4月24日下午,被告人黄文成在杭州从朋友处获悉陈某某与被害人许某某在一起且关系暧昧,便怀恨在心,从杭州驾驶其弟弟的浙C*****号黑色现代越野车于当晚19时多到达温州,并在鹿城区****广场***超市购买了一把长约29厘米的****斩骨刀,随后驾车前往被害人许某某门店所在的鹿城区****酒店欲寻找被害人许某某。2020年4月25日11时07分许,当被害人许某某从门店出来到停车场时,被告人黄文成驾驶浙C*****号黑色现代越野车从后撞击被害人许某某。被害人许某某被撞倒在停车场绿化带后,被告人黄文成下车持斩骨刀继续对被害人许某某的头部、颈项部、躯干部、四肢等处劈砍十余刀后逃离现场。被害人许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许某某系遭锐器作用致重度颅脑外伤死亡。
2020年4月25日11时47分,被告人黄文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布鞋1双、菜刀1把、汽车1辆、休闲长裤1件、手套1双、短袖T恤1件、鞋子1只和帽子1个。
2.书证:调取证据清单、车辆行车轨迹、****广场***超市购物记录、门诊病历、抢救记录、婚姻信息查询记录、离婚协议书、全省旅馆住宿人员登记查询、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视频侦查报告及视频截图、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陈某甲、黄某甲、满某某、尤某某、徐某某、詹某某、李某某、黄某乙、戴某某、谢某某、盛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文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鉴定书、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痕迹检验报告、车辆技术鉴定书及价格认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检查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刑事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广场***超市购物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文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欣业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文成现羁押于鹿城区看守所;
2.证人名单1份;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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