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起 诉 书
被告人程甲某,曾用名程某,女,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文盲,农民,现住永城市**乡**村**楼*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甲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被告人程甲某以药用为目的,在永城市**镇**村**楼组*组自家菜园内种植罂粟521株。2019年2月17日,被公安民警予以铲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程甲某的供述与辩解;
2、 证人母某某的证言;
3、 户籍证明、处警经过、前科证明、扣押清单、现场照片、鉴定证明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甲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甲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广峰
邸玉玲
二0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附:
1、 被告人程甲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 公安侦查卷宗两册;
3、 证人名单一份。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6 | 中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