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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评论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9〕252号

被告人程甲某,曾用名程某,女,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文盲,农民,现住永城市**乡**村**楼*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甲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2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被告人程甲某以药用为目的,在永城市**镇**村**楼组*组自家菜园内种植罂粟521株。2019年2月17日,被公安民警予以铲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程甲某的供述与辩解;

2、​ 证人母某某的证言;

3、​ 户籍证明、处警经过、前科证明、扣押清单、现场照片、鉴定证明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甲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甲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广峰

邸玉玲

二0一九年十五日

附:

1、​ 被告人程甲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 公安侦查卷宗两册;

3、​ 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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