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敦兴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6323号

被告人黄敦兴,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00197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福建省周宁县**镇**街**号,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村**号**室。2014年10月23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9年11月7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敦兴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9月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敦兴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至7月16日间,被告人黄敦兴先后八次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层**超市**店选购商品后,在自助扫码付款时,采用故意漏扫部分商品或扫码后删除的方法,窃得货架上的广东桂味荔枝(价值人民币15.9元)、超威贝贝健蚊香(价值人民币19.9元)等商品若干。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黄敦兴明知被害单位已报警仍在现场等候民警前来处理,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黄敦兴家属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敦兴的供述,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2.被害单位付某某的证言及相关商品核价清单、交易记录等书证,证实其公司部分商品(含零售价格)被窃的事实;

3.相关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黄敦兴实施上述部分盗窃作案的经过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实物照片,证实部分被窃商品的扣押及发还情况;

5.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部分被窃商品的价值;

6.相关谅解书,证实本案赔偿谅解的具体情况;

7.相关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黄敦兴的前科情况及刑满释放时间;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黄敦兴到案的经过;

9.相关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黄敦兴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敦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敦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敦兴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敦兴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敦兴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黄敦兴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钢

检察官助理:钱晨嫕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敦兴现羁押于**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含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说明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函》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