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黄成军,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4231963********,回族,文盲,户籍地为湖南省汉寿县**乡**村**组**号。1984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86年2月23日刑满释放;2009年10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0年7月6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8月15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6月12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9月3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月17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2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9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成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20年12月8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黄成军在本市白某某增槎路罗冲围客运站公交车站,趁唐某某上290路公交车不注意之机,盗得唐某某放在裤袋里的小米Redmi8A手机1台。经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648元。
同年9月9日12时许,被告人黄成军在上址,趁黄某某上12路公交车不注意之机,盗得黄某某放在裤袋里的小米MIX手机1台。经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6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手机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监控截图、前科材料、户籍材料等书证;
3.证人苏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唐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黄成军的供述;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8.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成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成军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成军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黄成军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黄成军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黄成军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芳敏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成军现被羁押在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八张。
3.缴获的手机2台,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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