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渡检刑诉〔2020〕Z215号
被告人黄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31975********,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 无业,重庆市巴南区人,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栋**号 (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村**栋**号)。1995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1年2月因犯抢夺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3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5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0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拘留,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在重庆市大渡口区建设村新世纪百货超市内趁被害人雷某某不备,将其放置在超市购物车白色布包内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以下同币种)1200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被告人黄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的一处草地将空的钱包、身份证、银行卡等丢弃,将盗得的1200元用于自己生活消费。2020年7月2日,被告人黄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笔录、物证照片等物证;
2《户口页》、《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 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等笔录;
6. 监控视频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黄某犯罪所得财物系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莎
检察官助理:陶欢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大渡口区看守所。
2. 案卷2册共99页。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