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119850*****,汉族,小学文化,淘宝店主,住宁德市蕉城区********。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20年2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被告人黄某某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口罩需求量大增,便想以此敛财。同月5日,被告人黄某某伪装成口罩供应商,添加具有购买口罩意向的被害人胡某某、某某、缪某某为微信好友,向三名被害人发送虚假的营业执照、产品检测单、口罩库存等信息、图片,诱骗三名被害人交付货款,分别从被害人胡某某、陈某某、缪某某处骗得50000元、20000元、4000元,所得钱款用于个人开支。
同月13日,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民警抓获被告人黄某某,查扣赃款10000元。同月17日,被告人黄某某家属代为退出赃款64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转账明细、微信聊天截图等书证;
2. 证人黄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陈某某、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照片、示意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通过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 宋江荣
检察员: 赵 帅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卷宗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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