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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江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创毅,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1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村委会****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华县**镇**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惠东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创毅涉嫌盗窃罪,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从惠州市窜至惠东县多次实施盗窃,事后黄某某将所盗车辆销赃给被告人江某某,江某某按照每斤0.95元-1.02元的价格回收,后以废品进行拆解销售,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7月4日凌晨,黄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惠东县太阳坳太阳村路口将被害人黄某甲的一辆农用拖拉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13元)偷走,后以4500元的价格销赃给江某某。

2019年12月6目凌晨,黄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惠东大岭镇环城北路莲塘村路口将被害人马某某的一辆绿色农用货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0元)盗走,后以3600元的价格销赃给江某某。

2019年12月9日凌晨,黄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惠东县梁化镇埔仔村委新埔村花木厂门口路边将被害人何某某的一辆蓝色五十铃货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60元)盗走,后以5300元的价格销赃给江某某。几天后,黄某某发现该货车还停放在江某某经营的位于水口镇东江工业区**实业有限公司没有拆解,害怕被人发现,遂谎称是事故车辆而将车要回,后黄某某通过网络联系以4300元的价格销赃给了他人。

2019年12月21日凌晨,黄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惠县梁化镇黎光村十二队水车仓库边将被害人黄某乙的一辆蓝色时代牌货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0元)盗走,后黄某某将该车以8400元的价格销赃给了江某某。

2019年12月30日,公安民警将江某某抓获归案,2020年1月2日,公安民警根据江某某提供的线索将黄某某抓获归案,当场缴获作案摩托车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无视国法,明知是赃物而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行犯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江某某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司法机关抓捕黄某某,具有立功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方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江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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