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2000********,穿青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镇**村**组,住大方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镇**小区,住黔西县**镇**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告人黄某某经预谋后,在贵阳市观山湖区**界**小区门口将被害人周某某的一辆价值1400元白色鬼火牌电瓶车及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价值2374元黑色新宝牌电瓶车盗走,后张某某、黄某某将盗窃所得电瓶车销赃后二人进行分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收据、微信转转账记录;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张某某、黄某某的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监控视频截图指认;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张某某、黄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昌海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现在被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