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诉刑诉〔2019〕173号
被告人黄某月,绰号“盲月”,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4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和平县**镇**村**号,住和平县**栋**。此前未受过刑事处罚。2019年5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同年7月17日经河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黄某乙,绰号“肥标”,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4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和平县**镇,住**镇**路**号。此前未受过刑事处罚。2019年4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同年7月18日经河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黄某丙,绰号“肥生”,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4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和平县**镇**居委会,住和平县**栋**房。此前未受过刑事处罚。2019年5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爆煌”,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4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和平县**镇**村委会**号,住和平县**庭**栋**房。此前未受过刑事处罚。2019年4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同年7月18日经河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黄某丁,绰号“明某某”、“墨西哥”、“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和平县**镇**村委会,住**村委会**村**号。此前未受过刑事处罚。2019年5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同年7月18日经河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黄某戊,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和平县**镇**村委会**号,住和平县**镇**路**号。此前未受过刑事处罚。2019年5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和平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同年7月18日经河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黄某己,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4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和平县**镇**村委会,住**村委会**号。此前未受过刑事处罚。2019年7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和平县**镇**村委会,住**村委会**村**号。此前未受过刑事处罚。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曾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4198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和平县**镇,住**镇**村**号。2014年5月9 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9年4月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同年7月5日经河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黄某庚,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和平县**镇东山居委会,住**居委会**号。此前未受过刑事处罚。2019年4月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同年7月5日经河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梁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和平县**镇**村委会**村**号,住和平县**医院对面自建房。此前未受过刑事处罚。2019年4月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同年7月5日经河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梁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和平县**镇**村委会**村**号,住和平县**镇**楼房**楼。此前未受过刑事处罚。2019年4月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同年7月5日经河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颜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和平县**镇**村委会,住**村委会**号。此前未受过刑事处罚。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同年7月5日经河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月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陈某甲、黄某丁、黄某戊、黄某己、陈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曾某甲、黄某庚、梁某乙、颜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梁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黄某月、黄某乙、黄某丙、陈某甲、黄某丁、黄某戊、黄某己、陈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
2014年10月20日16时许,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谢某甲等人与黄某壹因土地征收问题,在和平县**管委会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黄某月、黄某乙、黄某丙等人得知此事后,煽动部分和平县某某籍人员到达**管委会,并殴打了被害人王某乙。经鉴定,黄某壹、王某乙、谢某甲的损伤程度达到轻微伤。
随后,被告人黄某月、黄某乙及黄某贰(在逃)以“为黄某壹讨说法”为由,召集被告人黄某丙、陈某甲、黄某丁、黄某戊、陈某乙及叶某甲(另案处理)等人聚集在被害人王某甲经营的**商务酒店,要求被害人王某甲给“说法”。17时10分,在被告人黄某月的煽动下,黄某贰某乙叶某甲将酒店大堂的大理石茶几抬至酒店大门处摔坏。18时许,因被害人一直未出现,且有公安民警在现场维持秩序,被告人黄某月遂指挥众人返回到被告人黄某乙经营的***餐厅。
在***餐厅办公室,被告人黄某月、黄某乙、黄某丙等人商议对**酒店进行打砸。18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月煽动在场人员前往打砸**商务酒店,并安排被告人黄某丙驾驶一辆皮卡车运送砍刀等工具。在被告人黄某月、黄某乙的指挥下,被告人陈某甲、黄某丁、黄某戊、黄某己、陈某乙及黄某贰、陈某戊(在逃)等人手持砍刀等工具对**商务酒店进行打砸,造成酒店一楼玻璃外墙、电脑显示器等物品被毁坏。经鉴定,被毁坏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367.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举报线索转办通知、线索处理登记表、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归案经过、监控画面截图;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
3.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4.证人李某某、吴某甲、谢某甲、谢某甲、黄某丙、黄某壹、徐某某、黄某叁、叶某甲的证言;
5.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
6.被告人黄某月、黄某乙、黄某丙、陈某甲、黄某丁、黄某戊、黄某己、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7.视听资料:光盘1张。
二、被告人黄某月、曾某甲、黄某庚、梁某乙、梁某甲、颜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
2015年5月,卢某甲、卢某乙(两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以***餐厅饭菜太贵为由两次在餐厅吃饭签单不付款,并强迫袁某甲(***餐厅股东)为他们在其他地方的消费进行买单。同年5月23日凌晨,卢某甲、卢某乙等人再次来到***餐厅吃宵夜,被告人曾某甲(***餐厅股东)便质问卢某甲、卢某乙等人吃饭不付钱一事,并发生了肢体冲突。被告人曾某甲不服,随即联系被告人黄某月及黄某贰(在逃)请求帮助。随后,被告人黄某月驾车来到现场,并与黄某贰召集被告人黄某庚、梁某乙、梁某甲、颜某甲等人带备刀具到***餐厅门口附近。接着,在被告人黄某月、曾某甲的指挥下,由被告人曾某甲、黄某庚、梁某乙、颜某甲持长刀、被告人梁某甲持棒球棍型车头锁、黄某贰持短刀与卢某甲、卢某乙等人发生械斗追砍,导致卢某辛被砍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曾某甲在其家属陪同下主动到和平县公安局***派出所说明情况等待处理,并给卢某乙赔偿2万多元私下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1部;
2.书证: 线索转办通知、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刑事判决书、归案情况、卢某乙入院记录、赔偿协议书、车辆登记信息;
3.证人袁某甲、叶某辛、梁某丁、黄某叁、卢某丙、徐某某、梁某戊、袁某乙、卢某乙、吴某乙、卢某甲、黄某肆、黄某伍、黄某玖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月、曾某甲、黄某庚、梁某乙、梁某甲、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3张。
三、被告人黄某月涉嫌开设赌场罪
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黄某月伙同叶某乙、黄某陆等人,在和平县某某镇某某路22号黄某柒胜的店铺中,通过划“树豆摊”的方式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活动。在开设赌场过程中,参与赌博人数最多时有三十多人,赌场每次都会在赌客赢利中以10%进行抽头渔利,被告人黄某月还在赌场中进行非法放高利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黄某捌病历;
2.证人叶某丙、黄某捌、叶某甲、黄某玖、黄某丙、叶某丁、黄某丙、黄某陆、叶某乙、曾某丙、肖某某、“啊某”、“啊甲”、黄某柒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月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月逞强耍横,召集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召集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使一人轻伤,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
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陈某甲、黄某丁、黄某戊、黄某己、陈某乙逞强耍横,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曾某甲、黄某庚、梁某乙、梁某甲、颜某甲持械聚众斗殴,致使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黄某庚、梁某乙、梁某甲、颜某甲在斗殴中虽是积极参加者,但在全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甲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等待处理,可以视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颜某甲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丙、陈某甲、黄某丁、黄某戊、黄某己、陈某乙、黄某庚、梁某乙、梁某甲、颜某甲、曾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建锋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月现羁押于东源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陈某甲、黄某丁、黄某戊、黄某己、陈某乙、曾某甲、黄某庚、梁某乙、梁某甲、颜某甲现羁押于和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随案移送车辆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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