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蒋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全州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3195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全州县**镇**村**桥**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州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初至11月底期间,被告人蒋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全州县**镇**村委“***”山场砍伐树木,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被砍伐林木立木蓄积量为42.133立方米。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蒋某甲主动到森林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蒋某乙、伍某某、李某某、蒋某丙、蒋某丁、秦某某、蒋某戊、蒋某己的证言;
3.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照。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许可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运广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镇**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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