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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93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万州区**路***号。因涉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8月7日被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以来,被告人黄某某以盈利为目的,通过何某某帮助联系,非法购买他人银行卡,包括与银行卡配套的U盾、身份证、电话卡六套, 非法购买何某某银行卡配套的U盾、身份证、电话卡一套,并用于贩卖获利。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被告人黄某某以1500元的价格,通过何某某购买了,以谭某某身份信息办理的五套银行卡及配套的支付宝、电话卡、身份证照片,其中中国银行卡号:62166132000********;邮政储蓄银行卡号:62218069000********;三峡银行卡号:2175502********;农村商业银行卡号:62146510********;建设银行和农业银行卡号:62282700515********。该五套银行卡足以使他人以谭某某名义进行交易。

2、2020年4月,被告人黄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向何某某购买了一套以何某某身份信息办理的,足以使他人以何某某名义进行交易的中国银行卡及配套的支付宝、微信、U盾、电话卡以及身份证照片,该中国银行卡号:62166032000********。

3、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以300元一套的价格通过何某某购买了,以幸某某身份信息办理的,足以使他人以幸某某名义进行交易的中国银行卡及配套的电话卡和U盾以及身份证照片,该银行卡号:62166132000********。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笔录、转账截图、银行办理涉案银行卡的相关手续等书证;

2.证人谭某某、何某某、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且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易春潮

检察官助理  余  颖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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