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93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万州区**路***号。因涉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8月7日被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以来,被告人黄某某以盈利为目的,通过何某某帮助联系,非法购买他人银行卡,包括与银行卡配套的U盾、身份证、电话卡六套, 非法购买何某某银行卡配套的U盾、身份证、电话卡一套,并用于贩卖获利。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被告人黄某某以1500元的价格,通过何某某购买了,以谭某某身份信息办理的五套银行卡及配套的支付宝、电话卡、身份证照片,其中中国银行卡号:62166132000********;邮政储蓄银行卡号:62218069000********;三峡银行卡号:2175502********;农村商业银行卡号:62146510********;建设银行和农业银行卡号:62282700515********。该五套银行卡足以使他人以谭某某名义进行交易。
2、2020年4月,被告人黄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向何某某购买了一套以何某某身份信息办理的,足以使他人以何某某名义进行交易的中国银行卡及配套的支付宝、微信、U盾、电话卡以及身份证照片,该中国银行卡号:62166032000********。
3、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以300元一套的价格通过何某某购买了,以幸某某身份信息办理的,足以使他人以幸某某名义进行交易的中国银行卡及配套的电话卡和U盾以及身份证照片,该银行卡号:62166132000********。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笔录、转账截图、银行办理涉案银行卡的相关手续等书证;
2.证人谭某某、何某某、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且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易春潮
检察官助理 余 颖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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