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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招摇撞骗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刑一刑诉〔2019〕245号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黄昌兵,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镇**村**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719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又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71127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涉嫌招摇撞骗罪,经灌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份,被告人黄某某身穿警服冒充交警队民警,以帮助被害人成某甲处理交通事故为由,骗取成某甲人民币1100元,又以借款的方式,向成某甲借款人民币1000元,至今未还。

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身穿警服冒充杨集派出所民警在杨集镇老车站附近被害人孙某某的**超市内,以赊账的方式,骗取香烟价值人民币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侍某某、成某乙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成某甲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冒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由玲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被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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