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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麻某甲故意杀人案)_铜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麻某甲,曾用名龙某某、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77********,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被抓获前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路出租屋。因抢夺,于2003年4月16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 2004年7月7日因奖惩折抵解除劳动教养。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2821日经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9日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松桃苗族自治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院于2020年3月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5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2年8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麻某甲与被害人麻某乙在位于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麻某丙家中一起打麻将赌博时,因麻某乙欠其20元赌资未还而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架。在麻某丙家院坝内打架过程中,麻某甲被麻某乙从麻某丙家中拿出的一根风钻机钻头(俗称“钢钎”)打伤头部,麻某甲抢夺麻某乙手中的风钻机钻头未果,便用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水果刀朝麻某乙胸部刺杀数刀,麻某乙倒地后,麻某甲又朝其胸部刺杀数刀,致麻某乙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麻某乙生前被他人用锐器致伤胸部,造成心脏破裂而死亡。

被告人麻某甲案发后长期潜逃。2019年12月29日,麻某甲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文化路文明路口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风钻机钻头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麻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书证:户籍证明等;4.证人证言:证人龙良忠、麻某丙等人的证言;5.鉴定意见:尸体鉴定意见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沈  鑫

检察官助理:陈小露

2020年6月1日

附:1.被告人麻某甲现羁押于松桃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光盘八张随案移送至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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