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麻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112241973********,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卢某某,现住河南省卢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麻某某酒后驾驶豫**号轻型普通货车,由卢某某**村驶往卢某某**小区,行至**路与**路口停驶于**路东侧。后李某某驾驶豫**号小型轿车同麻某某车辆相撞,造成麻某某受伤,两车受损之交通事故。经卢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麻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河南省一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麻某某的血样样本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麻某甲、李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麻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和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闫咏雪
检察官助理:肖 飞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麻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卢某某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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