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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麦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麦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 公民身份号码452402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区**镇**村**组**号(以上为自报)。2017年10月21日因盗窃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9月17日因盗窃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8月12日因盗窃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0月7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2月2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7日凌晨2时50分许,被告人麦某某窜至中山市**镇**村**栋**号**门市部处,从门缝钻进门市内,盗得现金人民币4828元(其中面额为10元的旧版人民币1张)和美元100元。得手后,被告人麦某某逃至该门市附近路段时被巡逻的治保会工作人员人赃并获。破案后,赃款已发还被害人谭某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明明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麦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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