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市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鲍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95********,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无固定住所。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3日被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现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1月8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延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日1时27分许,被告人鲍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吉H****7”的灰色**牌Y****5小型轿车,沿延吉市朝阳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延东分局前,将在该地点由东向西过道的刘某甲撞倒,造成刘某甲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驾驶事故车辆逃离现场,在此事故中鲍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甲无事故责任。
经吉林释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鲍某某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经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吉H****7号**牌小型轿车,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83km/h。
经延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次事故中刘某甲的死亡原因是颅脑开放性、粉碎性损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情况、刑事判决书、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交通事故痕迹照片、指认照片、采血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驾驶证、行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车辆转让协议、执行裁定书、道路交通事故集体研究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2.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死因照片说明、车速司法鉴定意见书、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3.证人于某某、刘某乙、姜某某、全某某、霍某某、王某某、魏某某、金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鲍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淼
(院印)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鲍某某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2册、检查1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