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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鲍某某、何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组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6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住金牛区**路**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长岭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鲍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8198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长岭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5198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住长岭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经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长岭县公安局因疫情防控需要无法执行,于2020年6月19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鲍某某、某某某、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中旬,被告人李某甲派被告人鲍某某从四川省成都市到吉林省长岭县,与被告人某某某利用赌博网站开设赌场组织赌博,4月24日鲍某某、某某某在长岭县长岭镇云峰幸福家园一个车库内登录“澳博娱乐网站”,为参与赌博人员开盘赌博,通过李某甲的代理账号为参与赌博的人注册会员账号,将代理账号上面的分(投注点数)发给注册的会员账号。开盘当日有七八个人参与赌博,共玩了七八天。5月6日李某甲又派何某某到长岭县和鲍某某共同做开盘的工作,当日下午何某某和鲍某某去长岭县云峰家园为赌博的人开盘,某某某带着李某乙、赵某某等五六个人参与赌博。李某乙和赵某某总计输了5万元钱的分,李某乙和赵某某只给了鲍某某15000元钱,因为李某乙和赵某某无法要回李某甲之前所欠他们赢的分,就不让鲍某某和何某某走,鲍某某、何某某就报警,进而案发。经查证,涉案赌资流水为27.855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户籍信息及前科劣迹证明、李某甲银行卡转账记录、李某甲手机微信转账、李某甲电脑数据打印件、判决书、扣押笔录、情况说明;

2.证人赵某某、李某乙、杜某某、霍某某、沈某某、张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鲍某某、某某某、何某某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鲍某某、某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鲍某某、某某某、何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四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鲍某某、何某某因与参赌人员发生争执,主动报警接受司法机关处理、某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鲍某某、某某某、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鲍某某、某某某、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属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阳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鲍某某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被告人某某某监视居住于住所、被告人何某某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1份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组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李伟,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住金牛区西安中路一巷35号3栋3单元5楼14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长岭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鲍健,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战旗东路9号7栋1单元3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长岭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何毅,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519820315029X,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金鹏街175号3栋6单元4楼7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尚健,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住长岭县亿科小区8号楼3单元1102室,因涉嫌赌博罪,经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长岭县公安局因疫情防控需要无法执行,于2020年6月19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伟、鲍健、尚健、何毅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中旬,被告人李伟派被告人鲍健从四川省成都市到吉林省长岭县,与被告人尚健利用赌博网站开设赌场组织赌博,4月24日鲍健、尚健在长岭县长岭镇云峰幸福家园一个车库内登录“澳博娱乐网站”,为参与赌博人员开盘赌博,通过李伟的代理账号为参与赌博的人注册会员账号,将代理账号上面的分(投注点数)发给注册的会员账号。开盘当日有七八个人参与赌博,共玩了七八天。5月6日李伟又派何毅到长岭县和鲍健共同做开盘的工作,当日下午何毅和鲍健去长岭县云峰家园为赌博的人开盘,尚健带着李野、赵峰等五六个人参与赌博。李野和赵峰总计输了5万元钱的分,李野和赵峰只给了鲍健15000元钱,因为李野和赵峰无法要回李伟之前所欠他们赢的分,就不让鲍健和何毅走,鲍健、何毅就报警,进而案发。经查证,涉案赌资流水为27.855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户籍信息及前科劣迹证明、李伟银行卡转账记录、李伟手机微信转账、李伟电脑数据打印件、判决书、扣押笔录、情况说明;

2.证人赵峰、李野、杜国成、霍红、沈永恒、张斌证言;

3.被告人李伟、鲍健、尚健、何毅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伟、鲍健、尚健、何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伟、鲍健、尚健、何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四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鲍健、何毅因与参赌人员发生争执,主动报警接受司法机关处理、尚健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鲍健、尚健、何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伟、鲍健、尚健、何毅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属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阳

(院印)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伟、鲍健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被告人尚健监视居住于住所、被告人何毅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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