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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一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镇**村**组**号。2007年7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4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201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8年1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20年4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被告人鲁某某至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白鹤小区,通过撬车窗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彭某某的日产小车内盗窃,因该车内没有财物而离开;随后被告人鲁某某又在该小区盗窃了被害人尹某某的丰田凯美瑞小车内的几十元人民币、盗窃了被害人秦某某的奇瑞越野车内的700元人民币等财物。

2、2020年7月21日凌晨,被告人鲁某某至株洲市天元区尚格名城民生银行路边,通过撬车窗的方式盗窃了被害人杨某某的普拉多小车内的一条和天下香烟、两条芙蓉王香烟、5瓶100ml的水井坊白酒(鉴定价格为400元)。

3、2020年7月27日凌晨,被告人鲁某某至湘潭市岳塘区寸木塘小区,通过撬车窗的方式盗窃了被害人易某某的东风本田小车内的两瓶五粮液白酒(鉴定价格为1996元)、5包软蓝芙蓉王香烟(鉴定价格为300元)。

另依法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鲁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杨某某财物损失及车辆维修费用人民币12000元,杨某某于2020年8月17日出具了谅解书。被盗的5瓶100ml的水井坊白酒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秦某某、杨某某、易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湘军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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