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西昌市,公民身份号码5134011989********,彝族,文盲,务工,住四川省西昌市**乡**村**组**号。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0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由沙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根据不同准驾车型规定相应的考试项目。
2018年1月5日,蔡某某、林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刘某某收取被告人鲁某某和李某某(另案处理)替考费用6000元后,即于2018年1月26日安排他人(另案处理)为被告人鲁某某替考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理论考试,并获得了通过。
案发后,被告人鲁某某于2019年6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鲁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建议对被告人鲁某某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绍荣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鲁某某现在四川省西昌市**乡**村**组**号处候审,联系电话18228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