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6021990********,汉族,大学文化,**有限公司**,出生地山西省武乡县,户籍地天津市河西**道**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园**。2017年8月1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解天宝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1月12日、自2018年2月27日至3月2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7年12月7日至12月21日、自2018年2月13日至2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间, 深圳市**有限公司及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的名义,依托**网站**系统会员管理平台,以高额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为诱饵,不断发展会员、骗取财物。截至案发前,该公司共有内地及港澳台地区注册会员526.8万名,已投入资金会员395.68万名;资金受损人员230.98万名,受损资金92.23亿元。
2016年6月,被告人魏某某经其上线李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加入**组织。后被告人魏某某通过建立微信群,发微信朋友圈等方式积极进行宣传,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并通过向下级成员销售“善心币”、“善种子”等虚拟物品赚取差价,以及从下级成员的投资中获得管理奖等方式非法获取利益。
2017年8月12日,公安人员在本市西青区**路**园**室内将被告人魏某某抓获。
案发后,经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告人魏某某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心处于第9层,其下级网络共有13层,2352个会员账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清单、**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宣传材料、被告人魏某某招商银行账户流水等书证材料;
2. 证人许某某、王某某、高某某、张某某、白某某、崔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电子证据检验报告;
5.身份证明、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隋立伟
2018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本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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