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李曹来,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路**号**。曾因犯流氓罪,于1996年10月15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3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强迫交易罪,于2010年11月9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一万元,2011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18日被余姚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朱平,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厂宿舍**室。曾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0年11月15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9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5月9日刑满释放。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14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8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15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魏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余姚市**镇**村**号。曾因犯强迫交易罪,于2010年11月9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2011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15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曹来、朱平、魏某非法拘禁案,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三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15日下午2时左右,因被害人马某某与胡某某(另案处理)之间有债务纠纷,胡某某纠集被告人李曹来、魏某、朱平等人将被害人马某某从余姚市阳明街道君怡佳园门口非法拘禁至余姚市罗玛KTV停车场,后被告人李曹来等人又将被害人马某某带至马渚镇云楼村等地进行讨债。在余姚市罗玛KTV停车场等地期间,被告人胡某某、李曹来等人用打巴掌等方式殴打被害人马坚丰。
2020年9月14日,被告人朱平、魏某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9月16日,李曹来主动向余姚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前科材料、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谅解书;
2.证人陈某某、吴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曹来、朱平、魏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曹来、魏某、朱平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殴打行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朱平、李曹来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曹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朱平、李曹来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三被告人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曹来有期徒刑十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朱平有期徒刑一年。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梦清 2021年1月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曹来现监视居住在家(电话:1396824****),被告人朱平、魏某现押于余姚市看守所。
2.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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