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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甲拒不履行判决案)(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9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武乡县******住武乡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7月6日,因拒不履行判决,被武乡县人民法院拘留15日。2019年4月2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武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武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武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23日,武乡县人民法院以(2016)晋0429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魏某甲与魏某乙、郝某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白某某各项费用共计134855元。本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魏某甲没有按时履行判决,原告白某某申请武乡县人民法院执行。2017年2月14日武乡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魏某甲等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魏某甲没有申报财产也没有履行判决,同时发现魏某甲在银信部门有大量资金进出,并于2017年7月13日将自己名下的一水产门市部转让给郝某乙,逃避判决执行。被告人魏某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 2019年4月8日魏某甲的妻子郝某甲将本案剩余标的款、迟延履行金、执行费、诉讼费共计156228元全部履行完毕,武乡县人民法院于同日对该判决结案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判决书复印件、微信转账记录、工商登记资料、结案通知书等书证;证人郝某乙等人证言;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有能力执行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魏某甲在侦查期间履行了判决义务,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勇

2020年56

附:

1.被告人魏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证据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5.物证: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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