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19〕321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71956********,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中共党员,住沂水县**镇**村。2019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魏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沂水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路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沂水县**镇**村鞠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经事故责任分析认定,被告人魏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案发时被告人魏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为169.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魏某甲已与对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证人鞠某某、魏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国庆
徐敏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魏某甲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联系电话:1831574****);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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