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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甲、陈某甲等人敲诈勒索案)_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公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4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与户籍地****均为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4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4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与户籍地****均为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曾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于2019年1月2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4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与户籍地****均为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分别于2019年7月25日、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三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被告人魏某甲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9日至2019年10月8日、自2019年11月22日至2019年12月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8月26日至2019年9月9日、自2019年11月9日至2019年11月23日、自2010年1月5日至2010年1月19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14日至2019年11月13日、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19年12月3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9月30日至2019年10月14日、自2019年12月14日至2019年12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左右,莆田市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为了推进湄洲岛环岛路征迁建设以及殡葬改革,决定对涉及征迁坟墓免费迁入秀屿区**镇**村公墓区,被告人魏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借此向迁入公墓区的被害人每个墓位收取人民币600元不等的“管理费”,并安排**自然村“老人会”成员分组巡山,采取“不交钱就不得下葬,若私自下葬将被掘墓”等言语威胁手段多次向下葬到公墓区的家属勒索钱财,具体如下:

1、2017年清明节前的一天,被害人林某甲在将旧墓迁移至**村公墓区过程中,遭到多名**自然村“老人会”成员阻挠,称要入葬公墓区就要向“老人会”交钱,如果不交钱就要被掘墓,后被害人林某甲被迫向“老人会”缴纳共计2400元。

2、2017年年初的一天,被害人李某甲在迁墓到公墓区过程中被迫向“老人会”缴纳了18000元。

3、2017年3月的一天,被害人朱某甲在迁墓到公墓区过程中被迫向“老人会”缴纳1200元。

4、2017年3月的一天,被害人戴某甲在迁墓到公墓区过程中被迫向“老人会”缴纳2400元。

5、2017年6月的一天,被害人杜某某在迁墓到公墓区过程中被迫向“老人会”缴纳1800元。

6、2017年6月的一天,被害人林某乙在迁墓到公墓区过程中被迫向“老人会”缴纳2400元。

7、2017年8月的一天,被害人高某某把在迁墓到公墓区过程中被迫向“老人会”缴纳1200元。

8、2017年9月的一天,被害人陈某巳在迁墓到公墓区过程中被迫向“老人会”缴纳4800元。

9、2017年10月的一天,被害人陈某辰在迁墓到公墓区过程中被迫向“老人会”缴纳7200元。

10、2017年10月的一天,被害人陈某丙在迁墓到公墓区过程中被迫向“老人会”缴纳4800元。

11、2017年10月的一天,被害人陈某丑在迁墓到公墓区过程中被迫向“老人会”缴纳1200元。

12、2017年10月的一天,被害人李某乙在迁墓到公墓区过程中被迫向“老人会”缴纳6600元。

13、2017年10月的一天,被害人戴某乙在迁墓到公墓区过程中被迫向“老人会”缴纳1800元。

14、2017年10月的一天,被害人陈某丁在迁墓到公墓区过程中被迫向“老人会”缴纳2400元。

15、2017年10月的一天,被害人戴某丙在迁墓到公墓区过程中被迫向“老人会”缴纳1200元。

16、2017年11月的一天,被害人陈某戊在迁墓到公墓区过程中被迫向“老人会”缴纳8400元。

17、2017年11月26日,被害人薛某某在迁墓到公墓区过程中被迫向“老人会”缴纳600元。

18、2017年12月的一天,被害人戴某丁在迁墓到公墓区过程中被迫向“老人会”缴纳1200元。

19、2017年12月的一天,被害人许某某在迁墓到公墓区过程中被迫向“老人会”缴纳1200元。

20、2018年的一天,被害人戴某戊在迁墓到公墓区过程中被迫向“老人会”缴纳1800元。

21、2018年的一天,被害人朱某乙在迁墓到公墓区过程中被迫向“老人会”缴纳1200元。

22、2018年初的一天,被害人马某某在迁墓到公墓区过程中被迫向“老人会”缴纳600元。

23、2018年年初的一天,被害人韩某某在迁墓到公墓区过程中被迫向“老人会”缴纳600元。

24、2018年初的一天,被害人曾某某在迁墓到公墓区过程中被迫向“老人会”缴纳1800元。

25、2018年1月的一天,被害人戴某己在迁墓到公墓区过程中被迫向“老人会”缴纳1200元。

26、2018年2月的一天,被害人吕某甲在迁墓到公墓区过程中被迫向“老人会”缴纳8000元。

27、2018年2月,被害人戴某庚在迁墓到公墓区过程中被迫向“老人会”缴纳1200元。

28、2018年2月的一天,被害人戴某辛在迁墓到公墓区过程中被迫向“老人会”缴纳1800元。

29、2018年3月的一天,被害人戴某乙在迁墓到公墓区过程中被迫向“老人会”缴纳1800元。

30、2018年3月的一天,被害人陈某己在迁墓到公墓区过程中被迫向“老人会”缴纳2400元。

31、2018年3月28日,被害人陈某庚在迁墓到公墓区过程中被迫向“老人会”缴纳600元。

32、2018年3月的一天,被害人戴某壬在迁墓到公墓区过程中被迫向“老人会”缴纳2000元。

33、2018年3月的一天,被害人陈某辛在迁墓到公墓区过程中被迫向“老人会”缴纳600元。

34、2018年清明节前的一天,被害人黄某某在迁墓到公墓区过程中被迫向“老人会”缴纳1600元。

35、2018年4月的一天,被害人戴某癸在迁墓到公墓区过程中被迫向“老人会”缴纳2400元。

36、2018年4月的一天,被害人李某丙在迁墓到公墓区过程中被迫向“老人会”缴纳1200元。

37、2018年4月的一天,被害人王某甲在迁墓到公墓区过程中被迫向“老人会”缴纳4800元。

38、2018年6月的一天,被害人林某丙在迁墓到公墓区过程中被迫向“老人会”缴纳1200元。

39、2018年10月的一天,被害人陈某壬在迁墓到公墓区过程中被迫向“老人会”缴纳1200元。

40、2017年3月18日,被害人肖某某在迁墓到公墓区过程中被迫向“老人会”缴纳4200元。

41、2017年3月19日,被害人林某丁在迁墓到公墓区过程中被迫向“老人会”缴纳2400元。

42、2017年3月19日,被害人陈某寅在迁墓到公墓区过程中被迫向“老人会”缴纳3600元。

43、2017年3月19日,被害人唐某某在迁墓到公墓区过程中被迫向“老人会”缴纳2400元。

44、2017年3月21日,被害人赖某某在迁墓到公墓区过程中被迫向“老人会”缴纳3600元。

45、2017年3月23日,被害人陈某癸在迁墓到公墓区过程中被迫向“老人会”缴纳4800元。

46、2017年3月25口,被害人吕某乙在迁墓到公墓区过程中被迫向“老人会”缴纳3600元。

47、2017年3月29日,被害人吕某丙在迁墓到公墓区过程中被迫向“老人会”缴纳1200元。

48、2018年9月的一天,被害人李某丁在迁墓到公墓区过程中被迫向“老人会”缴纳1800元。

49、2018年9月的一天,被害人戴某子在迁墓到公墓区过程中被迫向“老人会”缴纳1200元。

50、2018年4月的一天,被害人戴某丑在迁墓到公墓区过程中被迫向“老人会”缴纳1200元。

51、2017年12月的一天,被害人陈某子在迁墓到公墓区过程中被迫向“老人会”缴纳1200元。

52、2017年3月的一天,被害人王某乙在迁墓到公墓区过程中被迫向“老人会”缴纳2400元。

53、2017年11月的一天,被害人陈某申在迁墓到公墓区过程中被迫向“老人会”缴纳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收款收据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甲、王某乙、陈某申等人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卯、魏某乙、魏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搜查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和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陈某甲、陈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言语威胁等手段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被告人魏某甲、陈某甲、陈某乙为纠集者,以**自然村“老人会”等其他人员为成员的团伙,经常纠集在一起,以言语威胁等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团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燕儿

检察官助理:施琳萍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魏某甲、陈某甲现羁押在莆田市协和医院;被告人陈某乙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十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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