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594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泗洪县**镇**小区**号。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魏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魏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泗洪县临淮镇杰翔义超市二楼聚众赌博九十余天,非法获利三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魏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制作扣押清单、扑克牌照片等物证、书证;
2.证人万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及照片;
5.泗洪县公安局提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瑞呈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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