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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21995********,汉族,中专文化,重庆市合川区人,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街道**村**号,现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执行监管。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重庆金蝉律师事务所焦文科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邢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魏某某看到被害人邢某某在微信朋友圈收售口罩,魏某某明知自己无法提供口罩货源的情况下,仍然向被害人邢某某称其朋友处有大量N95口罩及一次性口罩。被害人邢某某信以为真,因疫情期间群众急需口罩,于2020年1月27日、28日分5次向被告人魏某某的微信转账78100元人民币用于购买一次性口罩和N95口罩。被告人魏某某收到订购口罩的货款后,以提现后银行卡转账、朋友代充值的方式将钱全部充值进“战神”网络赌博平台进行“百家乐”赌博,于1月30日将转入货款输完。

2020年2月2日,被告人魏某某在重庆市合川区**街道**栋**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2月3日被告人魏某某的父亲主动退赔78100元人民币给被害人邢某某,邢某某对魏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交易记录明细、微信转账截图、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邢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魏某某的手机电子物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丽华

检察官助理:徐 丹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取保候审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村**号,联系电话15922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百三十四页,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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