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504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5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乡**村**组**号,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0日对其监视居住,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魏某某冒充女性身份,通过“探探”聊天软件添加被害人肖某某(男性)为好友后,又加为微信好友,双方通过网络聊天确立了恋爱关系,魏某某在获取肖某某信任后,多次通过虚构“购买汽车、还车贷、汽车修理、还信用卡、父亲出车祸去世没有钱、自己得病需治疗、还借款”等事实,多次骗取被害人肖某某的钱款,肖某某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银行转账、ATM机存款等方式,共向被告人魏某某支付共计人民币240879.94元,并将诈骗所得用于归还个人债务等。被害人发现被骗后遂报警,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魏某某后,其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魏某某粉金色vivo手机一部,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25万元,双方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及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金额共计人民币240879.9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其无犯罪前科劣迹,可酌定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在审查起诉环节,已对被告人进行证据开示,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对被告人魏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进行量刑处罚,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汤跃平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监视居住,住址同上,电话:1388067****。
2.案卷材料二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光盘一张。
3.起诉书八份,具结书一份,证据列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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