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20〕1056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03198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中心**,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魏某某利用担任**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中心**的职务便利,截留侵吞货款共计20余万元。
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魏某某被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银行卡交易明细、收货款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倪某某、李某某、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货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侯继男
检察官助理 王增瑞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魏某某现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证人名单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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