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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211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清晨5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本市白云街道吴宁西路天天乐网咖,趁被害人陈某某在网咖57号座位上睡觉之际,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价值人民币1600元的黑色苹果8PLUS手机一只盗走;后被告人魏某某又采用同种方式,将被害人胡某某放在54号电脑桌上的价值人民币600元的紫色OPPO R13手机一只盗走。

被告人魏某某已于2020年8月5日被抓获,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给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胡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已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向萍

检察官助理:陆翔

(院印)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76********;

2.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式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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