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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Comments0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公诉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82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住辽宁省北镇市**镇**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北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2020年4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2020年4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于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至2019年11月24日期间,被告人程某某在辽宁省北镇市吴家镇合兴村其自己非法建立的小炼油厂内,利用自己挖的土坑非法排放、处置有毒物质,后被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执法查处。2019年11月24日由锦州博宏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对该厂区进行现场采样,2019年12月3日,经锦州博宏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认定:在北镇市吴家镇合兴村炼油厂院内采集的样品为危险废物。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详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归案/抓捕经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北镇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报告告知书、说明三份;证人李某甲、卢某某、李某乙、王某某证言;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锦州博宏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环境检测报告、广东中准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材料、现场勘验检查卷;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超

检察官助理:刘天凤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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