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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一部刑诉〔2020〕790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323200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贵州省普安县**乡**村**,现住绍兴市越城区**村**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魏某某在绍兴市柯桥区笛杨路570号606室饿了么员工宿舍,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王某某放在房间床头柜上价值人民币900元的三星S7手机1只、价值人民币1148元的三星S8手机1只。

2、2020年3月上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魏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北海苑3幢302室,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金某某放在客厅门口鞋柜上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500元。

3、2020年3月上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魏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金寨公寓25幢203室,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吴某某放在客厅门口柜子上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00元。

4、2020年5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魏某某翻窗进入绍兴市越城区丁一网吧楼上单身公寓403室,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周某某放在衣柜背包内的现金人民币800元。

5、2020年5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魏某某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方式,窃得被害人周某某放在衣柜衣服口袋内的现金人民币260元。

综上,被告人魏某某共计盗窃5次,窃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4808元。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魏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丁一网吧楼上单身公寓401室被警察抓获归案。案发后,已退赔并获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常住人口信息等;

2、归案经过;

3、被害人周某某、金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部分系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已退赔并获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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