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嵊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魏某甲,男 ,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31963********,汉族,高中文化,职工,住嵊州市**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8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嵊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魏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傍晚,被告人魏某甲妻子王某某认为邻居吕某某在房子上安装的视频探头是用来监视其家的,遂在家门口与吕某某、徐某某夫妻发生争吵,后徐某某打了王某某两个耳光,继而两人互殴,吕某某见状,即上前一起殴打王某某。被告人魏某甲见此情形,用拳头打了徐某某眼部一拳,致其挫伤;后与吕某某互殴,致其鼻子多处骨折。经鉴定,吕某某伤势程度已达轻伤二级,徐某某伤势程度已达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魏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治安调解协议等书证;
2、证人魏某乙、魏某丙等人证言;
3、被害人吕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故对被告人魏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嵊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美芳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魏某甲住嵊州市**镇**村**村**号,电话1385855****;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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