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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柏乡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柏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4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柏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柏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在**村**超市门口,被告人魏某某与被害人侯某某因过路发生纠纷后引起打架,期间魏某某用拳头将侯某某鼻骨打伤,后经法医鉴定侯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柏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占川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贰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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