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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魏某甲,曾用名魏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镇**村**组**号,现住金沙县**镇**村**组**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26日由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刘某甲于2016年先后多次向胡习林(另案)以及胡某甲与李某(另案)、林某(另案)合伙开设的“龙林投资有限公司”高利借款,后因无力偿还借款及高额利息,2016年11月底左右开始,胡某甲为逼迫刘某甲还钱,便安排胡某乙(另案)长期跟守刘某甲,直至2016年农历年底。2017年1月底,胡某甲为继续逼迫刘某甲归还剩余本息,又安排被告人魏某甲与胡某乙、刘某乙(另案)跟守刘某甲,三人分成早、中、晚三班二十四小时轮流到刘某甲位于金沙县鼓场街道朗月广场的租住房及其父母位于罗马街的家中对刘某甲轮流跟守,与刘某甲“同吃、同住”。期间刘某甲外出谈生意,在殡仪馆为父亲办丧事,在医院照顾住院的儿子等,三人均轮流跟守刘某甲,直至2017年3、4月份,魏某甲因觉得浪费时间才停止跟守,而胡某乙、刘某乙二人则继续跟守刘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乙、刘某乙、赵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受胡某甲的安排,伙同他人有组织的长时间跟守、滋扰被害人刘某甲,严重影响了刘某甲的正常生活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某某   

2020年3月3日

附:1.被告人魏某甲现羁押于金沙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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