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二部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8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遵化市**乡**村。2019年4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5月30日释放。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遵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魏某某认为同村李某某家所建猪圈位置以及紧邻猪圈南侧的空地归其所有,与李某某家发生纠纷,不顾遵化市公安局刘备寨乡派出所工作人员多次批评制止、劝阻,多次任意损毁他人财物。
1.2019年6月5日16时许,被告人魏某某称李某某家门口外所栽植苗木的土地为其所有,在刘备寨乡派出所工作人员告知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后,魏某某不听劝阻,私自将该土地上李某某家种植的五棵玉兰树损毁。经遵化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苗木价格为人民币317元。
2.2019年6月22日,被告人魏某某故意将自家面包车及三轮摩托车停放在李某某家东门口外,后因收秋进车需要,9月24日李某某一家将魏某某停放车辆挪动位置。9月25日13时许魏某某报警谎称车辆被盗,刘备寨乡派出所工作人员出警处置过程中多次告知魏某某经合法途径处理,不得私自损毁财物。被告人魏某某不顾劝阻,于2019年9月25日15时许、17时许、18时许、9月26日11时许、15时许多次毁坏李某某家院墙外东北角处棚子、厕所及东侧猪圈等财物。经遵化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厕所、猪圈、棚子等财物价格为人民币917元。
3.2019年9月27日11时许,在刘备寨乡派出所内工作人员对魏某某夫妇进行劝解,离开派出所后,被告人魏某某意图将自家面包车及三轮摩托车再次停放在李某某家东门口外,李某某妻子王某甲阻止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后魏某某用脚踹李某某家的白色长安牌面包车,致右前侧叶子板毁坏。经遵化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汽车右前叶子板钣金喷漆市场零售价格为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毁坏财物等物证;
2. 老大队址转卖合同复印件、情况说明等书证;
3. 证人徐某某、段某某、王某乙等证言;
4. 被害人李某某、王某甲等陈述;
5. 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被毁坏财物价格认定等鉴定意见;
7. 现场勘验等笔录及照片;
8. 监控录像、出警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小静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遵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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