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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涪检一部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生于1991年**月**日,四川省绵阳市人,公民身份号码510703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路**段**号**幢**单元**楼**号。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9月至2018年1月,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社区戒毒。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决定,于2016年9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同年6月25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2日,被告人魏某某在位于绵阳市涪城区**路**段**号**幢**单元**楼**号居住的家中,容留向某某、谢某某胡某某、王某某、雍某某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向某某、谢某某、胡某某、王某某、雍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刚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内附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值班律师资料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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