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821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0124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4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4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邝某某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肇花高速公路安评整改完善专项工程。同月10日,邝某某私下与同案人邓某某(另案处理)签署《个人施工劳务协议》,由邓某某负责肇花高速公路安评整改完善工程(砼护栏、波形护栏)施工。2019年12月5日上午,被告人魏某某经邓某某安排,驾驶号牌为湘AD****的众泰牌小汽车将小型切割机、氧气瓶、乙炔瓶、氧气乙炔切割枪等工具运输到肇花高速公路马岭至三坑水库路段(往三水方向)施工,改造高速公路护栏工程。同日12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使用氧气乙炔切割枪切割旧护栏板上的螺丝时,切割枪火焰喷射产生的火星溅落到公路旁边并引燃地下的杂草,引起失火。被告人魏某某与在场的其他施工人员随即进行扑火,由于当时风势较大,火势沿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瑞岭村和田心村交界林地(土名:龟头垄)山林燃烧,被告人魏某某见山火无法扑灭,遂驾驶前述小汽车将前述工具运走逃离现场。同日15时许,山火被消防人员及附近村民扑灭。经鉴定,火灾造成的过火有林地总面积为49.360亩(32907平方米)。
2019年12月12日,民警对同案人邓某某所有的小型切割机1台、氧气乙炔切割枪1台进行扣押。
2020年7月1日,民警在湖南省耒阳市**路**酒店**房间抓获被告人魏某某,起获并扣押蓝色华为手机1台。
2020年7月27日,被害人麦某某收到邝某某支付的赔偿款8万元;2020年7月29日;被害人林某某收到邝某某支付的赔偿款22万元;2020年8月15日,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田心经济联合社收到邝某某支付的赔偿款20万元,均先后对被告人魏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失火致过火有林地总面积49.360亩(32907平方米),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代建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在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物品华为手机1台、小型切割机1台、氧气乙炔切割枪1台,均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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