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89********,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镇**村**街**号,住河北省辛集市**镇**村**街**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赵宁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智邱小学路口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赵某某驾驶的冀A*****大型普通客车追尾相撞,经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魏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81.74mg/100ml。辛集市公安局交警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等;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辛集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存耀
检察官助理:田倩倩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各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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