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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公诉刑诉〔2019〕231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四川省叙永县人,户籍所在地叙永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叙永县叙永镇中环路岔路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对魏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140mg/100m1;经提取其血样送检,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3.3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志强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叙永县**镇**村**组**号的家中,联系电话:1598401****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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