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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425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0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两轮摩托车,从大田县石牌镇下洋村村道往大田县城区方向行驶,途经G356国道,行驶至石牌镇小湖村路段时撞到停在路边的庞某某白色的粤*****号小轿车,造成小轿车后保险栏变形、右尾灯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庞某某打电话报警,魏某某在现场等候。大田县公安局民警在处警中发现魏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魏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151.9mg/100ml,后民警依法委托大田县总医院对魏某某进行抽血并送检。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51.08mg/100ml。

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魏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庞某某无责任。案发后,魏某某赔偿庞某某修车款500元,并取得庞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接受证据清单、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等书证;2.被害人庞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起增

检察官助理陈杨俊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

_2.随移送卷宗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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