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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广检二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1198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村,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小区**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5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3时11分,被告人魏某某饮酒后驾驶赣D*****号福特牌小型汽车沿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应十大道南侧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三里河大桥西桥头路段时,因意识不清、操作不当,致赣D*****号小型汽车撞上大桥护栏,造成车辆及大桥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广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魏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民警经对被告人魏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89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告人魏某某带至广水市中医院抽取其静脉血液,并送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其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11.9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证复印件、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查获经过、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三里河大桥南桥桥头定损表、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文书发送回执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从重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焕环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7062****,18979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五十七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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