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1505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81985********,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邯郸市人,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乡**屯庄**屯**村**号,现住**村。2020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7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驾驶冀******号/冀*****挂**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国道205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临沂市兰山区**镇**村路口路段时,与陈某某驾驶的左转弯掉头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使陈某某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鉴定,被告人魏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其静脉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宁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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