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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街道**村**号,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幢**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20日被该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2月17日被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退回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于2020年3月3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2020年5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9日2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皖A82****的宝马牌小型汽车在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嘉滨路38号下河码头路段超速行驶,因忽视观察、未能采取有效避让措施,导致车辆与机动车道内站立的被害人郑某某、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郑某某当场死亡、刘某某受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魏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某、刘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魏某某于2019年1月29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郑某某近亲属、被害人刘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郑某某近亲属、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被害人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朱某某、梁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乙醇定性定量鉴定意见、车速检验鉴定意见、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7.监控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魏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 峰

检察官助理 朱 凤

2020年5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魏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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